为把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全省乃至于全国有影响的金融学术研究中心,补全健全科研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标科研课题发布
一、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研究制订招标科研课题参考指南。
二、科研课题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三、科研课题指南每年在湖北经济学院网站主页下“湖北省人文基地—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栏目上公开发布,通常在上一年11或12月发布。申请受理期限为一个月。
四、科研课题招标是开放性的,面向全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等。
五、课题招标结果于当年2月1日前公告,具体情况可查询湖北经济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网页。
第二条科研课题申请
一、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否则,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研究员书面推荐。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科研人员依据课题指南,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围绕中心研究方向,结合实际,申报课题指南以外的自选课题。
三、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大小和难度,必须同研究力量和条件相适应,确能保证完成。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五份,并交纳软盘。所在单位对填写的内容,特别是对选题、课题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是否具备完成任务的充分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
四、项目组成人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人数一般不少于4人,并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五、提倡申请者吸纳中心研究人员组成课题组,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资助。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评审
一、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议,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科研项目的评审采取由学术委员会分头审阅,集中讨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项目评审原则:选题价值原则、科研实力原则和兼顾平衡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与管理
一、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分启动、结题两段拨付资助款项,分别为50%和45%,另外5%部分用于科研管理费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二、主要开支范围是:项目科研必须的图书资料费、文印费、文具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国内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差旅费、邮资费、专题研讨会议费、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
三、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可提取70%用作劳务酬金,并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从事该项科研的有关人员,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一经批准,研究中心将下达立项通知书,十日内中标课题负责人前来研究中心签定《科研项目合同书》,其项目协议具有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的按时完成和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和履行信誉担保责任。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合同书。
二、每年2月发布项目批准通知书,为期8个月后,一般为10月底,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要严把研究进度关、政治、学术质量关和经费使用关。
三、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最迟于10月底前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一式2份,所属单位与研究中心各存一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签署意见。
四、项目获准研究中心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研究课题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须报研究中心备案。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要中止项目,由申报者向研究中心提出申请。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项目研究并取消经费资助:
1、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的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因课题组内部矛盾,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结题与评议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一般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出版社出版。其中,论文成果不得少于4000字(重要报刊理论版的文章,可不受字数限制)。重点项目的成果须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重大项目的成果须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至少发表两篇论文,其中一篇在重要核心期刊上或公开出版。
二、没有正式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中至少三名委员组成鉴定小组,对成果进行鉴定,确定是否结题。
三、研究课题时间原则上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经过申请者申请可延长半年。
四、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报《资助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并提供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鉴定使用。
五、重大项目的鉴定一般采取鉴定会的方式。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一般采取通讯鉴定的方式,亦可采取鉴定会的方式。
六、鉴定小组的组织:一般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推荐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填写《资助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小组负责人在归纳鉴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入《鉴定结项申请书》。
七、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可申请免予鉴定:
1.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项目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3.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为党政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
4.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而质量已被有关部门认可。
八、对不能通过鉴定的项目,由其负责人重新组织研究。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按不能完成处理。
九、项目成果发表时,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字样。
第七条奖励与惩罚
一、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二、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
三、对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除追回资助经费外,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申请和参加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解释。
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