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的建设,积极推动本中心科学研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全体成员通过,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的组织章程制定如下:
第一条 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条 研究中心内设中心主任委员会作为本基地的管理决策指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制定修改研究中心管理章程;
2. 推举产生研究中心主任;
3. 监督审查研究中心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4. 讨论确定与研究中心发展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中心主任委员会由中心主任一名、副主任五名组成。其中特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其成员为湖北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金融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部分金融领域的知名专家。中心主任委员会由院长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由学院批准。主任委员会主任(即中心主任)通过选举产生,由湖北经济学院院长任命。
第四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到会即可召开中心主任会议,到会人数一半以上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
第五条 本中心下设金融改革与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制度、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三个研究所,每个研究所设所长一名。研究所所长的任命由中心主任会议议定后,报学院批准。研究所所长的职责:协助中心主任遴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申请确定过程中,帮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报工作;课题结束之际,协助课题负责人结项及后续事宜;负责该研究所所属研究生、国内外进修生与国内访问学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中心内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金融学科领域重大学术活动。
2.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校内外金融及其密切相关领域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
3.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4. 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 负责向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八条 研究中心主任由湖北经济学院院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研究课题管理制度:研究中心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机构负责人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的制度规定要求予以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研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应保证一定的进驻本机构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每个研究所的一般科研课题由研究所所长负责管理,重大研究课题则必须成立课题组并聘任课题组组长。课题组组长的聘任,由研究所所长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十条 课题组组长的职责:协助中心主任负责课题组成员的组成、课题的实施与前后课题的交接、协调工作(包括所进行课题有关的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交接、检验等工作),并对课题组成员的成果进行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考核。课题组成员的聘任,由课题组组长提出,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中心的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与校外专兼职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中心日常管理制度:设中心办公室主任一名,其职责是协助中心主任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公室与资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办公室、资料室可按需要另聘秘书一名、资料员一名,负责处理办公室所应承担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有关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联系工作,并负责中心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办公室主任与有关研究所所长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中心全体成员的考核及奖惩,均严格按照我院及本中心考核与奖惩条例执行。干部的任免、机构的废除和增设,由中心正、副主任与学术委员会商量决定;中心其它成员的变动,亦照此办理。
第十四条 若课题不能按期完成,除有特殊理由,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外,对未完成课题的研究人员应按聘任合同约定,在聘任期满后取消聘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